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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未能如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如何將會務運作情形函送本部備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23條及第4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2月16日部管二字第096276491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23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第2 項)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六、收支預算之編列。七、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是以,公務人員協會收支預算及決算等財務收支報告應先提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將財務收支報告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連同會員名冊、事業之經營狀況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於每年3 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惟上述財務收支報告仍應提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