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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否無償提供辦公室空間作為公務人員協會籌備會之常駐會所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2月3日部管二字第096288013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1 條第2 項規定:「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協會發起人代表申請籌組公務人員協會經本部同意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審查章程草案、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籌備召開成立大會等相關事宜。俟召開成立大會檢齊相關證件報請本部許可立案後,即發給立案證書,立案證書上載明會址所在地,並將許可文書副知會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協會所擬興辦事業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所詢得否無償提供辦公室空間作為公務人員協會籌備會之常駐會所一節,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相關法規並無明文規範,惟鑑於公務人員協會係屬公益性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會員均為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成立宗旨係為加強為民服務及提昇工作效率等公益之效。現行已成立之公務人員協會,其會址之設置均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各該機關本於和諧關係,同意設置於該機關或所屬機關內部,並提供必要之場所與設備,協助各該協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