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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會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協會及相關會議得否報支差旅費,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5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2月22日部管二字第097291039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50 條第2 項規定:「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時數如下:……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二、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0 小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4年12 月15 日處忠二字第0940009149 號函略以,旅費係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現行規定為凡公務於臺澎金馬等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又公務人員參與公務人員協會會議,屬會員對團體間之個人行為,係以公假登記,非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之因公出差,自無涉差旅費之報支。及95 年10 月18 日處忠字第0950006096 號函釋略以,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出)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均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公假中未具公(出)差性質者,仍不得支領差旅費。是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依規定,請公假辦理會務或參加相關會議得否報支差旅費,事涉事實認定是否為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應由各機關依行政院主計處相關規定,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辦理。

附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 點第1 項業於103 年7 月7 日修正為:「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