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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進用會務人員時,應否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利益迴避原則之規定辦理,請於章程或章程授權另訂管理辦法處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條、第3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4月1日部管二字第097292098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第1 條、第3 條及其說明、第8 條及第27 條之規定宗旨,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機關協會)為具公益性色彩之社團法人,實務運作上,僅有少數財源充足之機關協會得自行外聘會務人員,多數機關協會之會務人員仍由現職公務人員兼任。機關協會進用會務人員應否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利益迴避原則之規定辦理,現行協會法並無規定;茲以現行機關協會會務人員之聘用程序,基於會務自主原則,均由各機關協會於章程內自行訂定,因此,各機關協會如認為進用會務人員應參照利益迴避原則,宜由其自行參考工會及教師會現行作法,考量內部運作情形,於章程或章程授權另訂管理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