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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會員參加會員大會及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或參加各協會及機關舉辦之相關會議得否請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協會法第7條第1項及第50條第2項
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及第9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4月8日部管二字第097290785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僅有理事長、理事及監事辦理會務得請一定時數之公假,並無協會會員參加會員大會及會務人員辦理會務得請公假之規定,實務上,各機關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 條第8 款及第9 款規定,個案審酌認定。茲為兼顧機關業務之推動及達成協會成立之宗旨,其中協會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得否請公假之問題,維持現行作法,由機關首長依請假規則第4 條有關公假要件之規定,個案審酌決定是否核給公假,或由機關與協會本於和諧關係,依協會法第7 條第1項規定協商之。至於協會會務人員係落實協會各項會務之關鍵角色,與理事、監事所負責業務之繁重程度相當,如經理事長同意,辦理協會會務或參加各協會及機關舉辦之相關會議或活動等會務工作,得在不影響服務機關公務之前提下,比照協會法第50 條第2 項所定機關協會理事、監事給予公假時數標準,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