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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辭職後應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2項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1月8日85公保字第627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 條第1 項(現為第10 條第1 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 個月內,得申請復職。」辭職與停職不同,辭職後即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無復職之問題,應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