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 條第1 項(現為第10 條第1 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 個月內,得申請復職。」辭職與停職不同,辭職後即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無復職之問題,應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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