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伍、保障 > 保障對象事項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9年10月13日公保字第890583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茲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係屬公法人,尚非國家依法設立之法定機關,亦非屬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而任職於該會之人員係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進用,亦非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律任用之人員,自無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尚無法依該法所定程序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