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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請求救濟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年12月6日公保字第9006575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對保障對象已有明定。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除須與機關首長同進退或得隨時免職外,其仍屬依法任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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