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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各機關占人事機構編制內職缺試用之人事人員,其試用成績之核定及送審程序相關規定 113/01/26
2  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人員,兼任該機關或所屬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人員職務,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得否視為該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以內陞程序參加人事機構人事人員職缺甄審 110/03/27
3  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派該機關人事室服務並代理人事室主任者,不得認定與其具二親等關係之上級機關人事室主任接任前即已任用,仍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規定限制 110/03/27
4  原任基隆關稅局簡任第十職等稽核職務人員,得否免經甄審調任其他分局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 110/03/27
5  占交通部航港局職缺派人事室服務之資位制人員,如調人事室職務,在不增加資位制人員數原則下,得續以資位制任用 110/03/27
6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參加人事機構職缺內陞或外補應擇一原則規範 110/03/27
7  警察機關內人事人員之獎懲案件,其獎令之法令依據應優先適用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或人事人員獎懲規定相關疑義 110/03/27
8  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如擬降調本機關人事人員職缺,得否免經甄審(選)程序相關疑義 110/03/27
9  各機關占人事機構編制內職缺試用之人事人員,其試用期滿成績核定及送審程序相關規定 110/03/27
10  補充規定人事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之送核程序 110/03/27
11  縣市政府各一級人事、主計、政風主管人員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 110/03/26
12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及格資格,曾任交通事業機構人事人員經歷滿2年,可取得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轉任行政機關 110/03/26
13  行政院以外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於遴薦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及簡任人事佐理人員報送本部核派前,應先安排由本部約見遴薦人員並予同意後,再循程序函報本部核派 110/03/15
14  現任關務機關人事單位人事人員,得以曾任與人事行政職系性質相近,並經本部依法銓敘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2年年資,取得行政機關薦任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110/03/15
15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所稱之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係指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所任職之本機關而言,不包含人事一條鞭任免權責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構 110/03/15
16  應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升員級人事管理類科考試及格之現職交通事業人員調任交通行政機關人事人員之任用及核敘 110/03/15
17  擔任同一人事機構不同陞遷序列職務之人員,不得互調職務 110/03/15
18  人事機構由人事管理員改設為人事室時,原人事管理員得隨機構改設而逕予改派為人事室主任,如該員未具任用資格,得暫以原職留用,但不得以代理方式處理 110/03/15
19  行政院以外中央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屬人事人員任免授權相關規定 110/03/15
20  人事人員職缺如擬由機關一般人員調任者,仍應依人事人員陞遷規定有關外補甄選之程序辦理 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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