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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得仍占或保留原服務機關職缺,並以請假方式至被分配機關接受實務訓練 110/03/27
2  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人員,於擔任國防工業訓儲人員期間,得否以請假方式參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110/03/27
3  國防工業訓儲人員於公職單位服務期間若考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並分發至原單位,得否同時具備訓儲人員及公務人員身分 110/03/27
4  預備軍官志願留營人員因退役日期與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開訓日期僅相距5日,得否向原服役單位以請假方式接受訓練,或延後至退役日後始報到受訓 110/03/27
5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不得以現職工作需要申請延期於聘用期滿後,始至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110/03/27
6  增額錄取人員如獲用人機關遴用,得否徵求目前服役單位同意,先行至用人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並俟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後辦理留職停薪,再返回原服役單位服役及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110/03/27
7  各用人機關職務如有出缺,請以申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為優先考量,並確實依考試院第10屆第226次會議決議,覈實提報公務人員各項考試任用需求 110/03/27
8  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入伍服役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因實務訓練機關修編,致因服兵役保留底缺之技術職土木工程職系職缺改置為行政職組員職缺,不適用現職人員留用之相關規定,宜調整內部職務,供其退伍後重新訓練 110/03/27
9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於停職期間得否分配 110/03/27
10  港澳人士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如應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並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外,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110/03/27
1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實習階段,機關未依規定而要求錄取人員以具名方式辦理業務,該業務倘發生爭議或違法時,錄取人員得否免責或阻卻違法 110/03/27
12  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相關規定 110/03/27
13  各機關經本部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應於接獲本部同意函之日起3個月內遴員派補 110/03/27
14  各機關擬自行進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定 110/03/27
1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因不可抗力事由申請延期報到之規定 1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