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司法、關務及政風人員事項
:::
:::

司法、關務及政風人員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佐理員、少年及家事法院調查保護室佐理員之任用規定 111/10/13
2  關稅機關單列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人員調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職務,尚無須經當事人同意 110/04/12
3  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審定有案之現職政風人員,如因民營化原因調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政風職務時,得繼續以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任用 110/04/12
4  各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留用之現職僱用管理員、雇員,得於所屬各矯正機關間辦理遷調,以應業務需要 110/04/12
5  大學法律系畢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依法取得委任職司法行政職系書記官職務之任用資格 110/04/12
6  曾任委任矯正職系及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如調任委任技藝職系職務,再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司法行政或矯正職系考試及格,得取得薦任技藝職系作業導師任用資格 110/04/12
7  91年1月31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生效前,已任非關務機關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並經審定合格實授人員,嗣調任關務人員後,於辦理晉升簡任第十職等關務(技術)監四階職務及核計簡任升官等訓練資格時,其年資應如何採計 110/04/12
8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第7條所稱修習主要法律科目12個學分之採計方式 110/04/12
9  關務人員於試用期間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所定予以解職之情事時,應如何執行 110/04/12
10  關務人員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相關職系職務 110/04/12
11  關務機關單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非主管職務出缺時,如擬由次一序列單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主管人員內陞,人事單位造列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名冊時,得先升後訓之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職務人員應否列入 110/04/12
12  專科學校畢業修習法律科目之學分尚無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加計畢業後加修之學分取得委任書記官職務任用資格 110/04/12
13  依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轉任關務人員者,得依其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資格,轉任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職務 110/04/12
14  專技高考環境工程技師考試及格後,因受調任職系之限制,無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規定,取得薦任司法行政職系書記官任用資格 110/04/12
15  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曾任警察官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取得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 110/04/12
16  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 110/04/12
17  初任關務人員各官稱(除關務〈技術〉正外),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年以上者,應先予試用,試用期滿予以晉敘1級;如已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年以上者,予以實授,並自本令發布日生效 110/04/12
18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合格日,宜以升任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日,為取得高一官稱任用資格生效日 110/04/12
19  憲法上法官含檢察官?實任檢察官之保障同實任推事? 110/04/12
20  實任檢察官之保障,僅及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官? 110/04/1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