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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敘定資位有案者,於資遣或離職後,擬再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得參照現職人員之調任規定辦理任用審查 110/04/13
2  公務人員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無法視同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合格,以高員級任用 110/04/13
3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敘定資位有案,因機關改制為交通行政機關後,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得以敘定資位調任相關規定 110/04/13
4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2項第1款所稱「相當員級考試」,係指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及格而言 110/04/13
5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正工程司某甲得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參加副長級升資甄審 110/04/13
6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之重新審查資格俸級相關規定 110/04/13
7  關於交通事業依法調任低資位職務之人員,其原敘資位高於擬任職務所敘資位者,得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資位受有保障之規定,仍得審定為原敘資位 110/04/13
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高雄運務段高雄港站業務類站務佐理某甲,不得以其指派駕駛之工作內容認定為技術類職務,再據以提敘曾任技術類年資及提敘標準認定相關疑義 110/04/13
9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所稱「性質相近」之認定,得參照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認定之 110/04/13
10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時,不宜單獨就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職等相當之認定加以放寬 110/04/13
11  依海商法相關規定進用,其曾任民營化前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級船員之年資,尚無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相關規定採計提敘薪級之適用 110/04/13
12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升高員級考試及格人員,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110/04/13
13  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核算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者,毋須經晉升交通行政機關簡任官等訓練 110/04/13
14  交通事業機構經高員級升資考試及格,現敘副長級資位人員,得否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簡任職務 110/04/13
15  交通事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時,原則上應以轉任前原敘定之資位為核定官職等級與核敘俸級之準據,惟得就當事人考試及格資格或銓敘審定有案俸級選擇較有利方式起敘俸級 110/04/13
16  交通事業現敘副技術長資位人員,以另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交通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高級業務員跨副業務長資位職務時,尚無法逕予取得副業務長資位之任用資格 110/04/13
17  原任交通事業機構單列高員級資位職務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跨列委任(派)或薦任(派)職務並改派委任(派)職務時,得依曾敘員級資位核敘委任(派)第五職等,並保留薦任(派)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110/04/13
18  原交通部港務局人員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任用人員,不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轉任為該公司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 110/04/13
19  交通事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相當官等職務時,無法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職等俸級;惟其曾任軍職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110/04/13
20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不宜視同交通事業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資位 1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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