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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任委派職務時已提敘之軍職年資,得再作為晉升薦派職務之基本年資 110/04/13
2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第4款薦派人員派用資格採計相關規定 110/04/13
3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第3款薦派人員派用資格採計之相關規定 110/04/13
4  曾任原台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基隆市碼頭運送業職業工會規劃室規劃員之年資,同意採計為派用人員基本年資 110/04/13
5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所稱「曾任委任同等職務」認定 110/04/13
6  約僱人員年資不得認定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所稱之「委任(派)同等職務年資」相當,採計為調升薦派基本年資 110/04/13
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人事機構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事人員,僅得於該會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間相互調任同職稱、同官等、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110/04/13
8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薦派第八職等留用人員得以其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員資格,調任該會所屬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人事管理員職缺 110/04/13
9  各機關依原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協助留學生回國服務實施要點進用之臨編薦派回國留學生晉升簡派職務作業規定 110/04/13
10  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薦派第八職等編譯無法調陞現有薦派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之第九職等秘書職務 110/04/13
11  僅具碩士學歷並有2年工作經歷者,無法取得簡派人員派用資格 110/04/13
12  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派用機關任職,嗣後以學歷改派,擬轉調任用機關之俸級如何核敘 110/04/13
13  派用人員受懲戒處分於不得晉敘期間所任委派職務之年資,不得作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第3款所定取得陞任薦派職務派用資格之基本年資 110/04/13
14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機關辦理高一官等職務內陞時應注意任用及派用人員陞遷之衡平,如擬晉升派用人員,應符合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4條第4款或第5條第5款相關規定 1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