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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關於各機關經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該職務原約聘僱人員解聘僱時點 111/12/02
2  公務人員請畢相關假別並接續於例假日後,賡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將其職務之代理情形視為連續,由原進用之職務代理人繼續代理。 111/10/18
3  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因素,無法如期辦理公開甄選,致未能及時遴員遞補,其已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得適度放寬延長代理期限 111/10/18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於報到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所留職務得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人員 110/04/14
5  某鄉公所主任秘書出缺,得否由機要秘書代理其職務 110/04/14
6  各機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請確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本部函釋相關規定辦理 110/04/14
7  各機關政務人員,不宜代理所屬機關之常任首長職缺 110/04/14
8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所稱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其範疇不包含臺灣鐵路管理局經歷管制要點所列各職稱之停年限制 110/04/14
9  98年莫拉克颱風受災地區機關學校之現職薦任官等以下非主管人員,其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期間未達1個月者,自即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得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110/04/14
10  有關各機關派駐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全職工作人員所遺業務,得否約聘僱人員 110/04/14
11  有關各機關派駐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全職工作人員所遺業務,得由機關核派現職人員代理及支領代理職務加給 110/04/14
12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有關出缺職務之代理及延長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之計算方式 110/04/14
13  各機關非出缺之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擬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人員,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定,並溯自98年10月30日生效 110/04/14
14  某乙代理某甲請假期間之職務,倘為某甲之醫師兼主任(本職及兼職),得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惟如某乙僅代理兼職主任部分,則係屬兼任職務之情事 110/04/14
15  現任薦任官等之公務人員代理簡任官等職務(出缺、請假)及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相關規定 110/04/14
16  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人,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資格之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110/04/14
17  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如護理師等),得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參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業務 110/04/14
18  薦任第八職等單位主管職缺,得由其他機關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代理,不因其係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而有限制 110/04/14
19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約僱人員,是否均係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 110/04/14
20  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或護理師)2人,且現職護理師為2人,其中1人請假1個月以上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11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