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參、任用 > 其他有關事項
:::
:::

其他有關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曾敘薦派第九職等有案人員,嗣經參加乙等特種考試錄取,其後如予改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時,取得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資格 110/04/14
2  某鄉鄉長因案停職,其職務由縣(市)政府派員代理,代理鄉長擬留任原任鄉長任用之機要秘書,得免予重新發布人事命令 110/04/14
3  原定到職之日,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致順延1日交接報到,如依限送審,同意從寬認定以原到職日生效 110/04/14
4  鄉鎮市公所機要秘書於各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出缺,得暫由各該公所現職人員代理 110/04/14
5  公務人員於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民選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限制期間內,不得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規定僱用約僱人員 110/04/14
6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110/04/14
7  公務人員因考績列丁等依法免職後,得否充任其他公職 110/04/14
8  辦理機要人員,因機關首長易人,仍同意續任時,應如何辦理任審 110/04/14
9  各機關辦理留用人員備查之作業程序 110/04/14
10  公務人員申請辭職獲准後,機關發布免職令未明示生效日期,其辭職生效日之認定 110/04/14
11  因案依法免職,將來緩刑期滿,不得聲請復職 110/04/14
12  機要人員與機關首長同進退之生效日期 110/04/14
13  鄉長於任內亡故,原由其任用之機要秘書,在縣政府未派員代理前,得否留任 110/04/14
14  大學肄業學歷不符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機要秘書職務進用條件 110/04/14
15  行政院對機關認定標準之補充規定 110/04/14
16  關於各縣(市)政府參議職務不得由簡任秘書調任 110/04/14
17  各縣(市)政府參議職務不得由他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調任 110/04/14
18  各縣(市)政府參議職務不得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現職簡任秘書調任 110/04/14
19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7條第3款所定審計員及稽察員之任用資格如何認定相關疑義 110/04/14
20  經報奉考試院核備之各機關留用類型 110/04/14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