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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編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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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縣(市)議會因縣(市)人口數減少,致依規定需調整組織編制組、室數,如逾3年仍未完成修編,其應減列之組、室主管職務不得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任用遞補之銓敘審定 111/10/17
2  中央與地方任用、聘任雙軌制職務,其中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及「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者,其比照之聘任等級有關規定 111/10/17
3  直轄市轄區人口數達40萬以上之區公所區長列等訂列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11/10/17
4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得與其他學校合併設置人事及主計機構 111/02/21
5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因轄內人口數減少,致依規定需調整組織編制相關職務設置,如逾3年仍未完成修編,其應減列職務不得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任用遞補之銓敘審定 111/02/21
6  現行留用用語業報奉考試院同意修正,嗣後於制訂(定)或修正組織編制時,對於留用職務出缺後改置其他職務之加註文字,請參考修正後之體例於編制表加註相關留用用語 110/04/02
7  地方機關之組織編制經考試院備查有案者,其政風機構之設置或變更,毋庸再報法務部轉本部審核,以簡化組織修編作業 110/04/02
8  各機關(構)、學校(制)訂定、修正組織法規,原設人事室或會計室改置為人事管理員或會計員時,現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得否於編制表加註留用相關規定 110/04/02
9  參議職務限於本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調任,另秘書長亦得調任該縣(市)政府參議職務 110/04/02
10  國中、小合併設人事室後,如無引致與主計單位主管列等失衡者,得不同時合併設會計室;其主任列等如有調整之情形時,仍應併同合併設會計室 110/04/02
11  鄉(鎮、市)民代表會秘書綜理代表會事務,毋須於組織自治條例內再贅入「專責辦理法制業務」等文字 110/04/02
12  新直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之簡任比例 110/04/02
13  於行政院組織調整期間,各機關研訂(修)組織法規時,有關職稱之選置與整併事宜,請依「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職稱簡併原則」辦理 110/04/02
14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0條鄉(鎮、市)公所內部單位課、室總數之計算,包含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 110/04/02
15  中央四級機關(構)輔助單位主管列等通案處理原則 110/04/02
16  有關各機關職稱選置,其中如置有技士職稱者,應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4條規定配置技佐職稱 110/04/02
17  定有官等職等員額4人以上未滿12人之國民中、小學,得不置委任官等職稱 110/04/02
18  國民中、小學得僅合併設會計室而不同時合併設人事室 110/04/02
19  國民中、小學得合併設置人事管理員 110/04/02
20  各機關修正組織編制擬辦理留用時,如編制員額(含納編機關員額)有相對精簡時,得將新增之留用職務以「出缺不補」方式辦理留用,餘均應以「出缺改置」方式辦理 1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