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目前位置:首頁 > 人事法規 > 解釋函令 > 參、任用 > 一般任用事項
:::

一般任用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機關首長(無論是否定有任期)自學校借調期滿歸建,其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9款規定。 114/09/11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項應予免職之生效日規定 114/08/22
3  補充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相關規定 114/08/22
4  原兼任主管職務者,於免兼主管職務時,是否需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調任規定之限制 114/08/22
5  有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事宜。 113/07/18
6  因應考選部自113年1月1日起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 113/07/11
7  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 113/01/24
8  本部98年5月19日部銓五字第098306455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之修正規定 113/01/24
9  公務人員於子女滿3足歲前,經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辦理指名商調,縱調任其他機關實際到職時,子女已逾3足歲,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任 113/01/18
10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3足歲以下子女」及「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計算方式 113/01/18
11  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如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先行派代送審 113/01/18
12  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限制轉調例外規定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先行派代送審 113/01/18
13  退休、撫卹、資遣人員免再填報卸職動態登記 112/02/17
14  公務人員在試用期間因案停職,其停職期間不得併同作為試用年資改實 112/02/17
15  公務人員消極資格規定於任用後是否仍有適用。 112/02/17
16  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經修正調整者,視為已銓敘審定調整後新職系有案,而得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 111/10/18
17  修正本部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令之補充規定二 111/10/18
18  會計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不為舉發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受褫奪公權及緩刑宣告確定,於褫奪公權期滿後,緩刑期間屆滿前,得否參加其他公務機關徵才遴選擔任公務人員 111/10/17
19  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亦未為緩刑宣告,如裁定得易服社會勞動,是否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予以免職 111/10/17
20  補充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辦理認定職系專長案件之相關原則 111/10/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