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肆、陞遷 > 陞遷程序事項
:::
:::

陞遷程序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機關職缺辦理公開甄選,列有正取、候補人員,正取人員無法調任時,於規定之候補期間內,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宜依序通知候補人員遞補職缺 111/10/19
2  機關為因應疫情需要,避免群聚,得在不違反相關規定之前提下,改以視訊方式召開考績或甄審委員會 111/10/19
3  各機關辦理陞遷時,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得併同考量將該職務得改歸之其他職系,亦納為該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規定辦理陞遷 111/10/19
4  甄審委員會與考績委員會合併設置時,機要人員得擔任指定委員,無法擔任票選委員 111/02/21
5  甄審委員會委員為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但業以書面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且未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者,無迴避之必要 111/02/21
6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內陞作業,不得將首長綜合考評與個別選項分數加總後,以合計之分數送甄審委員會審查;辦理外補作業宜將未符外補資格條件人員之相關辦理情形,併同提甄審委員會;甄審委員會就前3名如有意見,僅得以建議方式提供機關首長參考 111/02/21
7  公務人員參加他機關公開甄選通過,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指定商調時,須經現職機關首長或任免權責機關同意 110/04/07
8  醫事人員不得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辦理指名對調 110/04/07
9  借調公立學校教師擔任行政機關依法應辦理送審職務之相關陞遷程序 110/04/07
10  因機關修編得免經甄審改派之適用原則 110/04/07
11  具有國家考試及格之國營事業人員,於各該公司民營化前,有意轉任其他公務機關者,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規定,參加他機關之公開甄選 110/04/07
12  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自願降調本機關低一官等或同官等低一職等職務,仍應經公開甄選程序,不得逕行辦理指名商調 110/04/07
13  參事、技監職務如由本機關或他機關人員陞遷時,得否免經甄審或公開甄選程序 110/04/07
14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遷調,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所自行訂定之資格條件審查項目,是否須函送本部備查或僅下達屬官即可 110/04/07
15  職務出缺,經公開甄選,並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圈定陞補,惟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未予圈定,得否重行公開甄選另行遴才 110/04/07
16  公務人員曾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及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獲得之各類勳章、獎章,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規定,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110/04/07
17  各機關尚不得因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僅選擇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之職務,統籌辦理陞遷 110/04/07
18  各機關職缺辦理陞遷時,是否僅以出缺職務原職系或同時考量該職缺確定可改歸之其他職系,認定為該出缺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110/04/07
19  公務人員甄審(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由當選公告原列候補之票選委員依序遞補,不得重新選舉投票 110/04/07
20  機要人員調任本機關非機要職務時,應以最後審定之非機要職務為準,調任本機關內職務列等相同或較低職等之職務,或辦理逐級陞遷 110/04/07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