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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給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縣、市政府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致新職所支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時,得否補足差額之處理原則 110/04/08
2  審定准予權理之人員,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而調整為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致新職所支加給數額較原支數額低時,不得補足差額 110/04/08
3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准予補足差額之專門委員代理科長職務出缺期間,得否再支領代理職務之主管加給 110/04/08
4  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之代理期間,分別連續達10個工作日以上,則得分別依其實際代理該職務之日起,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支給代理職務之加給 110/04/08
5  職務代理人上班期間因公出差,如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 110/04/08
6  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職務出缺期間,其主管職務加給如何支給 110/04/08
7  縣、市政府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民代表會內法定兼任主管職務人員及幕僚長性質之秘書,得否因代表會裁撤隨同業務移撥而准予補足差額 110/04/08
8  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於代理期間之例假日或未被解除代理之奉准給假日,得計入代理職務相關加給之支給日數 110/04/08
9  職務代理人於代理期間奉准給假,倘權責機關未另核派其他人員代理原被代理職務,即屬代理連續情形,倘其成就連續代理達10個工作日以上,得依規定支給代理之加給 110/04/08
10  托兒所保育員兼任組長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有關事項 110/04/08
11  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代理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期間支給職務加給事項 110/04/08
12  補發主管職務加給差額無加計法定利息 110/04/08
13  擔任機關組織法規另定之編制表所列專(兼)任主管職務,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110/04/08
14  兼任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如何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110/04/08
15  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其代理職務工作日之計算方式 110/04/08
16  臺北縣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後,臺北縣政府部分人員配合調整職務,有無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之適用 110/04/08
17  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超額之組長得否因移撥至他校擔任非主管職務而准予補足其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110/04/08
18  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核派代理他機關主管職務時,非連續至他機關執行主管職務,得否視為連續代理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110/04/08
19  公務人員連續代理職務期間本職異動,經核派繼續代理該職務,且無代理中斷之情形,得認屬為同一職務代理案,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領代理期間之加給 110/04/08
20  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請假及職務出缺期間所遺業務,其代理期間之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支給相關規定 1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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