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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等次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第1款所稱「曾受刑事處分」之意涵 113/01/18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第1款規定如何適用 113/01/18
3  女性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依規定請生理假日數,不論是否逾3日,均應自考績表請假相關日數欄中扣除,且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111/10/18
4  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機關應如何辦理其考績 111/02/21
5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考績列等之規定,其條文中所稱「適當考績等次」之意涵 110/04/08
6  具有得考列甲等之特殊條件一目以上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並有不得考列甲等情事之一者,得否考列為甲等 110/04/08
7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請公傷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考績(成),不宜考列乙等 110/04/08
8  退離人員,離職後原職機關始核布之獎懲令,得否併入退離人員再任職時之平時考核獎懲紀錄辦理年終考績 110/04/08
9  主管機關不宜以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不符規定,逕予變更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成績與考績等次 110/04/08
1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法定程序上之瑕疵,撤銷年終考績之評定,尚非因實體審查而撤銷,爰重行評定年終考績時,仍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 110/04/08
11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者,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 110/04/08
12  公務人員辦理年終考績時,平時考核獎懲應先相互抵銷,所餘完整之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始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所稱之記一大功(過) 110/04/08
13  公務人員受記過之懲戒處分者「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應自執行記過處分之日起算,並應以受記過懲戒處分執行日之考績年度作為不得考列甲等之年度 110/04/08
14  公務人員在不同考績年度,以同一事由分別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其考績等次如何評定 110/04/08
15  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戒處分者,考績等次如何考列 110/04/08
16  各機關辦理考績作業,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惟無各官等考列甲等人數分別訂定比例之限制 110/04/08
17  同時具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規定之不得考列乙等以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不得考列甲等之條件,應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其適當考績等次 110/04/08
18  公務人員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休假、事假、病假、流產假、延長病假後,屬全年無工作事實之情形,其考績不宜考列乙等以上 110/04/08
19  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如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難情事者,雖其請公假全年無工作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斟酌其傷病事由予以考評 110/04/08
20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除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所定考績不得考列丙等以下之積極要件者外,其考績不宜考列乙等等次(即考列丙等) 1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