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柒、獎懲 > 懲戒事項
:::
:::

懲戒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懲法無上訴制度是否違憲。懲戒之程序及機關應如何。 110/04/14
2  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經懲戒法院就同一事件作成懲戒處分,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自無待權責機關再行註銷原行政懲處;惟仍宜於人事資料中詳實註記 110/04/14
3  經懲戒法院判決降級改敘後,不得晉敘期間之計算 110/04/14
4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受降壹級改敘處分之執行 110/04/14
5  公務人員先受降級處分,於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復經懲戒法院判決降貳級改敘,後案降級處分何時執行 110/04/14
6  受降級懲戒處分之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訓練學習而辦理卸職,其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之計算 110/04/14
7  受降級懲戒處分之公務人員,於2年晉敘限制期間內因侍親留職停薪,嗣後回職復薪時應相對延長晉敘限制期間 110/04/14
8  主管人員因案受降級改敘處分在晉敘限制期間,除地方職務列等通盤調整原職務遭裁撤同意改調外,不得再調任其他主管職務 110/04/14
9  某甲於1年內累計記過3次之懲戒處分,應如何執行降一級改敘事宜 110/04/14
10  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之限制範圍 110/04/14
11  警察人員因違法案件,經懲戒法院判決記過2次,其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得否原職改派警正官等 110/04/14
12  公務人員涉案遭法院羈押,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規定停職後,移付懲戒法院審理,嗣經交保釋放,主管機關需否改依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另行發布停職令 110/04/14
13  公懲法第3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憲。 110/04/14
14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3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有權依同法第24條規定,將涉嫌違法失職之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之主管機關 110/04/14
15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而先行停職之人員,辭職後如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時,得於其他機關任職 110/04/14
16  受休職懲戒處分之公務人員,於休職前辦理之年終考績結果晉級,惟因次年1月1日係於休職期間而無法執行,其考績結果(晉級)應於復職後晉敘限制期滿之次日執行 110/04/14
17  懲戒處分休職人員,另依其他法律免職後,不得申請復職 110/04/14
18  公務員被移送懲戒後,辦理辭職再行至其他機關任職,其懲戒處分如何執行 110/04/14
19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規定職務當然停止人員、第5條第3項規定先行停職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規定復職人員,各權責機關應發布任免令並送本部辦理動態登記 110/04/14
20  受記過懲戒處分之簡任第十二職等組長,嗣經復職擔任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職務後,得否於陞任限制期間內調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研究員職務 110/04/14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