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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服務事項(二)文義解釋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俸給定義 110/04/14
2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應回歸原訂契約課責 110/04/14
3  公務員服務法之懲處,指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 110/04/14
4  公務人員向主管上級長官提出辭呈,在未批准前,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110/04/14
5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正當事由」,得由公務員本身或由其原服務機關、新服務機關提出 110/04/14
6  公營事業純勞工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故其兼職行為應由各勞工所屬之公營事業機構本於僱用管理權責,自行依據其相關法令辦理 110/04/14
7  派令由任免權責機關核布者,其延長報到亦應由原任免權責機關核定 110/04/14
8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 110/04/14
9  公務員因機關內部調整業務,應於何時就職相關疑義 110/04/14
10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所稱「家族」之範圍 1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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