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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之禁止事項(二)經營商業

 標題更新日期
1  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 113/01/18
2  公務員得否出租自有土地供鄰居停車之用,並收取停車租金 113/01/18
3  公務員得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 113/01/18
4  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之範疇 111/02/21
5  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發明,得申請專利。但不得設廠製售 110/04/15
6  公務人員不得兼售藥品 110/04/15
7  公務員不得有仲介土地買賣之行為 110/04/15
8  公務員將網站個人帳號借予他人出售物品,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不論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該經營行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110/04/15
9  公務員不得申請將農舍變更為民宿 110/04/15
10  公務員不得加入農業產銷班 110/04/15
11  公務員於任職前即登記為停業公司之負責人,如於任職後,即積極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之登記,且無於任職後經營商業之意思及行為,即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110/04/15
12  公務員不得經營民宿 110/04/15
13  公務員不得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 110/04/15
14  公務員不得在報紙上刊登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大陸地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 110/04/15
15  公務員不得擔任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社員及社員代表 110/04/15
16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公務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 110/04/15
17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於外國經營商業或掛名經營商業 110/04/15
18  公務員經營網路拍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110/04/15
19  公務員不得靠行經營魚貨販售 110/04/15
20  公務員得發表並出版著作,惟仍不得從事商業宣傳 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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