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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之禁止事項(四)兼任董事、監察人及其他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員得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110/04/15
2  公務員不得兼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110/04/15
3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110/04/15
4  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110/04/15
5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代表官股兼任董事或監察人 110/04/15
6  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信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某公司之股權代表兼董事職務 110/04/15
7  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以代表官股身分兼任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 110/04/15
8  公務員不得兼任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非代表官股法人董事代表人 110/04/15
9  公務員得否兼任公司法規定之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110/04/15
10  公務員得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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