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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事項(二)公職及業務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員得否兼任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中個人助理 113/01/18
2  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工作一事 113/01/18
3  公務員從事保險業務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但書所稱「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113/01/18
4  從事寄養家庭相關事務係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定「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 113/01/18
5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 113/01/18
6  公務員得否兼任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113/01/18
7  公務員得否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兼任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工作 113/01/18
8  公務員得否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挖掘機相關工作 113/01/18
9  公務員得否兼任催眠師工作 113/01/18
10  民用航空法授權訂定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所定遙控無人機飛航工作,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之範疇 113/01/18
11  職涯發展諮詢師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之範疇 113/01/18
12  國民體育法所定體育專業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之範疇 113/01/18
13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之緊急醫療救護技術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之範疇 113/01/18
14  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兼任外送平台外送員 113/01/18
15  公務員得否兼任漁船船員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 113/01/18
16  各類競技比賽裁判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之範疇 113/01/18
1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係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定「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 113/01/18
18  公務員得兼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 113/01/18
19  公務員得否兼任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113/01/18
20  公務員得否從事民俗調理工作 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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