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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事項(四)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員兼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理負責人,視其是否受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辦理 111/02/21
2  公務員得否兼任與其現職有職務上監督關係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111/02/21
3  公務員兼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經該會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毋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經許可 111/02/21
4  公務員得兼私立學校董事長或董事? 110/04/15
5  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得否兼任寺廟之職務 110/04/15
6  公務員得兼任合作社之職務 110/04/15
7  公教福利品供應制度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得繼續辦理各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各項社員業務 110/04/15
8  鄉(鎮、市)長選舉當選就職即應辭去農會選任人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職務 110/04/15
9  公務員兼任農產品批發市場(含經營主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相關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辦理 110/04/15
10  地方民選縣(市)長兼任私立大學董事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110/04/15
11  公務員兼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或主任委員應經許可 110/04/15
12  公務員兼任祭祀公業管理人應經許可 110/04/15
13  公務員兼任宗教團體職務應經許可 110/04/15
14  公務員得否兼任國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110/04/15
15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得否於事後補行申請核准程序 1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