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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事項(四)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辦理。 113/07/23
2  公務員得否兼任非以住戶身分擔任之社區管理委員會職務 113/01/18
3  公務員得否兼任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成立之籌備會發起人或重劃會職務 113/01/18
4  公務員得否兼任宗親會職務 113/01/18
5  公務員得否兼任職業性質社團法人相關職務 113/01/18
6  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係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13/01/18
7  政黨係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13/01/18
8  公務員得否兼任與其現職有職務上監督關係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111/02/21
9  公教福利品供應制度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經服務機關同意或備查後得繼續辦理各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各項社員業務 110/04/15
10  鄉(鎮、市)長選舉當選就職即應辭去農會選任人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職務 110/04/15
11  公務員兼任農產品批發市場(含經營主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相關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規定辦理 110/04/15
12  公務員兼任宗教團體職務應經同意或備查 110/04/15
13  公務員得否兼任國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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