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 兼職事項(五)其他工作或職務
:::

兼職事項(五)其他工作或職務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員於未經政府登記或立案之私人神壇參與相關事務,倘未具規度謀作之營利行為性質,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111/02/21
2  公務員得擔任學校家長會相關職務 111/02/21
3  公務員得兼任鄰長 110/04/15
4  機關首長得指派行政人員,在不兼薪、不兼領公費之原則下擔任臨時駕駛工作 110/04/15
5  公務員得暫時兼辦機關業務 110/04/15
6  省營事業機構員工得兼任義警、義消工作 110/04/15
7  公務員得兼任政府機關臨時任務編組職務 110/04/15
8  機關得以行政支援方式,商經其他機關同意派員暫兼 110/04/15
9  公務員兼任機關內部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需否報經許可,非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範圍 110/04/15
10  公務員得兼任公設禮俗輔導師 110/04/15
11  公務員因業務需要得辦理保險業務員登錄 110/04/15
12  公務員得兼任政府機關任務編組或其他諮詢性質職務 110/04/15
13  公務員得接受政府機關聘請,擔任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委員 110/04/15
14  公立醫院醫師得經指派至與該醫院簽訂健康照護諮詢服務合約之私人公司提供臨廠諮詢服務 110/04/15
15  法院領有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得申請執業登記 110/04/15
16  公務員得擔任機關內部講師並領受講師鐘點費 110/04/15
17  公務員得兼任信託法所定之受託人 110/04/15
18  公務員因業務需要得辦理專技簽證 110/04/15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