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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門條款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員於離職後,開設地政士(代書)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 113/01/18
2  公務員離職後任職於離職前服務機關法定職掌對該營利事業(含籌備階段之營利事業)所營業務具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之適用 111/02/21
3  公務員於離職後,自行開業擔任專門職業及技術資格之執行者,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 110/04/15
4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補充規定 110/04/15
5  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自設營利事業公司,仍有公務員服務法現為第16條之適用 110/04/15
6  公務員離職後,擔任公營事業機構中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職務,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之限制 110/04/15
7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按其設立章程依法對外所為之收益行為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所稱之「營利事業」 110/04/15
8  退休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110/04/15
9  公務員退休離職後得擔任財團法人董事長 110/04/15
10  消防人員退休後至消防公司上班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 110/04/15
11  已辭職公務員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應如何處理及由何機關辦理 110/04/15
12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是否違憲。 110/04/15
13  公務員離職後擔任非公營事業機構代表政府官股之董事或董事長,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限制 110/04/15
14  公務員離職後得否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於其子公司擔任董事等職務 110/04/15
15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所稱「離職」之認定標準 110/04/15
16  公務員退休離職後得至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護理機構任職 110/04/15
17  上級機關監辦採購之人員非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所稱職務直接相關之適用對象 1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