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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家庭照顧假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時,各機關應依該假別訂定之意旨合理從寬核假 111/10/18
2  請假不得抵銷而視同全勤 110/04/19
3  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無須扣除俸(薪)給 110/04/19
4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獲判無罪確定,其准予復職後延遲到職之期間不生事假登記之問題 110/04/19
5  公務人員連續事假超過7日,除按日扣除俸薪外,尚須審酌是否准假 110/04/19
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應由服務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110/04/19
7  公務人員同一年度內已請滿規定之事假,嗣再分別於週五及下週一請事假,其間之例假應視為連續,按日扣除俸(薪)給 110/04/19
8  公務人員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核給期限及扣除俸(薪)給方式 110/04/19
9  公務人員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機關得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110/04/19
10  公務人員不宜以侍親為由請給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110/04/19
11  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因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料時,可否同時申請家庭照顧假 110/04/19
12  公務人員出國觀光,以請休假為宜,如欲請事假,尚無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惟仍由機關首長本於權責決定 110/04/19
1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事假、病假及產前假得以時計 1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