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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生理假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人員請病假期間另請其他假別之假,則中斷連續病假 113/01/18
2  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 111/10/18
3  公務人員請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111/10/18
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所稱「2日以上之病假」中間如遇有例假時,其例假前後之病假視為連續 110/04/19
5  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抵銷後仍有逾限,應依規定扣除俸(薪)給 110/04/19
6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如跨越3個年度,其第3年應扣除規定之事、病假日數 110/04/19
7  請延長病假之輕病與重病認定標準 110/04/19
8  公務人員因同一病情得以留職停薪天數之計算,並不包括因其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之天數 110/04/19
9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將屆1年,因不願辦理退休或退職,在其健康尚未恢復前,仍不宜准其銷假上班 110/04/19
10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前應將該年度之休假先予扣除 110/04/19
11  公務人員因病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時,其次年之事、病假,仍應先予扣除 110/04/19
12  公務人員因輸卵管不通,以試管嬰兒方式受孕,於實施人工受孕期間,得准予以病假登記 110/04/19
13  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因請娩假、流產假或2日以上病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得否免除於回國前送請駐外單位驗證 110/04/19
14  公務人員於公傷假2年期滿,仍不能銷假者,依法不再核給病假或延長病假 110/04/19
15  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得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後,再續請延長病假 110/04/19
16  請娩假、流產假、公假療治或延長病假所須檢附之診斷證明書相關規定 110/04/19
17  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又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機關長官覈實認定 110/04/19
18  公務人員同年已休畢應休假日數並請滿規定期限之事、病假,嗣因患輕病再請病假,如屬連續性者,應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給 110/04/19
19  公務人員請病假已超過規定日數,經以事假抵銷後病情仍未痊癒,擬利用每週3日進行門診復健治療,治療期間不得核予延長病假 110/04/19
20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滿欲銷假上班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又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之「1年」認定,係固定期間,不得扣除例假日及當事人所請各假別天數而予以延長 1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