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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 111/12/02
2  公務人員之配偶於境外生產,縱公務人員未離境,仍得申請陪產假 111/10/18
3  公務人員因輸卵管外孕,接受「MTX(Methotrexate)藥物治療」,得核給流產假 111/10/18
4  未婚懷孕分娩得核給娩假 110/04/19
5  公務人員分娩前得核給娩假 110/04/19
6  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如須手術治療者,得請流產假 110/04/19
7  公務人員出國觀光,於病假期間內在國外分娩,分娩日起改給娩假 110/04/19
8  公務人員有先兆性流產症狀,不得視同流產事實給假 110/04/19
9  女性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如因娩假、流產假,或2日以上之病假,其所檢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110/04/19
10  女性公務人員於喪假期間分娩,娩假期滿後,其剩餘之喪假日數得於百日期間內繼續實施 110/04/19
11  因減胎手術,不得核給流產假 110/04/19
12  辦理娩假所檢具國外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相關驗證程序 110/04/19
13  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時,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或醫師證明書,以簡化請假手續 110/04/19
14  公務人員分娩前先申請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110/04/19
15  女性公務人員患脅迫性流產,經醫師診斷需長期臥床休息之給假事宜 110/04/19
16  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110/04/19
17  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得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之規定,給予流產假 110/04/19
18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分娩,於辦理回職復薪後,如仍在給假規定日數內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剩餘日數娩假 110/04/19
19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110/04/19
20  公務人員妊娠未超過8個月之自然生產,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娩假 1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