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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人員於離婚後,不得以前配偶父母亡故之事由申請喪假 113/01/18
2  公務人員於結婚登記前,其未婚夫(妻)之祖父母亡故,得否請喪假 113/01/18
3  公務人員之配偶(妻)死亡後再婚,其前妻之父母死亡,得核給喪假 110/04/19
4  公務人員之尊親屬或配偶因故失蹤,舉行祭奠時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期限,視實際需要酌給喪假 110/04/19
5  公務人員之父為養子,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父之生母死亡,公務人員本人得以喪假前往奔喪 110/04/19
6  公務人員配偶之嫡母死亡,該公務人員可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酌給喪假 110/04/19
7  公務人員之父及配偶之父前後3日相繼死亡,或同時發生兩種以上喪假事實,得分別核給喪假 110/04/19
8  公務人員配偶之曾祖父母死亡,不得核給喪假 110/04/19
9  女性公務人員於請休假出國觀光期間,其國內外親屬死亡之假別處理方式 110/04/19
10  公務人員到職前其配偶及親屬死亡,雖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惟到職後得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 110/04/19
11  公務人員配偶之親屬於其結婚前業已死亡,得於百日期間就剩餘日數核給喪假 110/04/19
12  公務人員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前夫之父母死亡,得比照配偶之父母死亡規定核給喪假 110/04/19
1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有關「曾祖父母、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得核給喪假之規定,均包括「外(曾)祖父母」 110/04/19
14  公務人員或其配偶之繼祖父(母)死亡時,不得核給喪假 110/04/19
15  公務人員為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發生生母再婚之配偶死亡,不得視為繼父母死亡,核給喪假 110/04/19
16  公務人員之親屬為解剖教學大體老師,其尚有未執行之喪假,逾百日期限,得續給喪假處理喪葬事宜 110/04/19
17  公務人員配偶之父親外出死亡,經確認身分、死因及推定可能死亡時間等程序,致距所推定可能死亡時間已逾百日,其喪假得於死者身分確定時起百日內請畢 110/04/19
18  公務人員於其配偶之父親死亡後百日內,與配偶辦理離婚,不得續請剩餘日數之喪假 110/04/19
19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親屬過世,復職後可否於百日內請喪假 110/04/19
20  喪假之給假期間計算始點 1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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