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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事項(因公傷病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員工參加自強活動意外必須休養不得核給公假 110/04/16
2  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被圍毆成傷,其住院治療期間由機關長官酌情給假 110/04/16
3  公務員因公受傷住院治療未報請核給公假療傷,病癒銷假上班,時過3年餘舊創復發住院開刀醫治,不得再核給公假 110/04/16
4  公務人員奉派出差首日為星期一,如自行提前於星期六中午下班後動身前往,不幸途中因車禍受傷住院治療,不宜核給公假 110/04/16
5  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途中受傷,因不諳規定,未適時請公假療傷,其原請病假本年度內得改以公假登記 110/04/16
6  因公受傷骨折經核給公假治療,於尚未痊癒即先行銷假上班,嗣後須再手術取出鋼板時,如於2年期間內得續給公假 110/04/16
7  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翻車受傷,經核准公假在案,嗣自願銷假上班後病情復發,如係原傷未癒者得續給公假療傷 110/04/16
8  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時突發疾病得酌情核給公假 110/04/16
9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時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除住院治療時給予公假外,出院後返家休養期間得由機關視實際情形給假 110/04/16
10  公立醫院醫護人員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感染疾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給假 110/04/16
11  擔任技工、工友時因公受傷,核給公假,嗣經派代為公務人員,於2年期限內得續給公假 110/04/16
12  公務人員中午外出參加所內會餐致腦中風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不得從寬核給公假療治 110/04/16
13  公務人員奉派公差途中係屬執行職務範圍 110/04/16
14  公務人員參加員工自強活動,自住處出發途中發生車禍,於受傷住院治療期間,不得核給公假 110/04/16
15  公務人員經核給公假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突發疾病送醫,於住院治療及遵醫囑返家休養時,尚不得核給公假 110/04/16
16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經依規定核給公假者,於考試期間往返考場途中發生車禍,其休養療治期間不得准予公假 110/04/16
17  公務人員於值勤時間內,因突發疾病身體不支,經送醫治療,如病情未達「住院治療」程度,嗣後之門診治療及在家休息,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 110/04/16
18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請公假2年期滿銷假上班1年後,因病情復發,不得再請公假療治 110/04/16
19  因公發病給予公假2年期間,非以實際公假日數計算 110/04/16
20  女性公務人員以工作繁忙導致「先兆性流產」為由,非屬公假療治事項 1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