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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事項(考察、會議或活動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接種疫苗,如經服務機關審認符合所定核給公假之規定,得由機關核給公假為之 111/10/18
2  各港務局員工依法參加中華海員總工會獲選理、監事者,因辦理工會會務得依工會法規定給假 110/04/16
3  政務人員以從政黨員身分參加中常會得核給公假 110/04/16
4  公務人員自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檢查,不得核給公假 110/04/16
5  公務人員代表中華臺北參加在中國大陸杭州舉行之亞太橋藝錦標賽,得從寬准予公假 110/04/16
6  「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實施計畫」停止適用後,公教人員當選理、監事參與合作教育及理、監事會議,仍宜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規定按權責自行認定給假 110/04/16
7  公務人員參加機關員工健康促進計畫之健康篩檢及研習課程,得核給公假 110/04/16
8  公務人員登記參選地方公職人員不得以公假從事競選活動 110/04/16
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工會法規定當選為工會理事長,得依工會法第35條規定給假 110/04/16
10  公務人員擔任「鄰長」職務,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自強活動,宜從嚴認定給假 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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