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保險 > 保險年資事項
:::
:::

保險年資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所稱離職,包括免職、撤職在內 110/04/16
2  公教人員保險法6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後離職退保,嗣後再任公職投保,其原有之保險年資是否自動有效 110/04/16
3  76年11月15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後退休者,其未保留之保險年資併計相關規定 110/04/16
4  延長交代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公保 110/04/16
5  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申請發還公保養老給付者,其前未辦理保留或已失效之公保年資得否併計請領養老給付相關規定 110/04/16
6  公保法施行細則就保險年資保留以5年為限違憲? 110/04/16
7  私立學校教師於撤銷不續聘決定後,補發該段原不續聘期間薪資,該段不續聘期間應准補辦公保相關規定 110/04/16
8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參加勞保並領有勞保退職老年給付,嗣獲判無罪復職補薪,其停職期間得否准其選擇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110/04/16
9  勞保年資得否併計公保年資請領養老給付 110/04/16
10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出公保時,如僅改投就業保險並依法退職者,其公保保留公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10/04/16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