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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保俸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軍公教人員之給與不計入退休(役)保險俸額、不服勤者不支給之規定違憲 110/04/16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前換敘、提升之被保險人,其保險俸給是否一律追溯自本細則修正發布日起變更生效 110/04/16
3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4、5、6發布修正追溯自83年7月3日生效時仍在職,依相關規定辦理成績考核復審人員,得依成績考核結果補繳保險費,並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差額 110/04/16
4  前金門馬祖電力公司公保被保險人因改制併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而降等仍保障暫支原薪給人員,得維持其原保險俸給 110/04/16
5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施行後,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升等人員升遷後之保俸降低者,得維持原保俸相關規定 110/04/16
6  私立學校教師之保險薪給,因改聘講師致保險薪給降低者,得否以原薪給加保相關規定 110/04/16
7  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繼續參加本保險離職,其自付之保險費如何發還之相關規定 110/04/16
8  身心障礙公保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其保險費補助額度相關規定 110/04/16
9  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後,私立學校教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自願繼續參加公保者,其政府應補助保險費32.5%,仍應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月繳納 110/04/16
10  曾於61年7月1日資遣時,辦理保留之公保年資者,不得再申請退費 110/04/16
11  留職停薪人員及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之計算相關規定 110/04/16
12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因加保、退保等產生破月繳納保險費之計算相關規定 110/04/16
13  新進教師徵集補充兵入伍留職停薪期間公保費自付部分,應由政府補助,而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學校負擔 110/04/16
14  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配合政策轉任經濟部能源局後保險俸給較轉任前低者之處理事宜 110/04/16
1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9年1月1日起改制為行政機關,其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轉任人員如改任換敘後之公教人員保險俸給低於轉任前之保險俸給,得依其意願選擇轉任前較高保俸加保 110/04/16
16  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所定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機關學校補助保險費之範圍 110/04/16
17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法退休並請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者,嗣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原因而退保,於原因消滅後再加保,其保險費負擔比例相關疑義 110/04/16
18  公教人員留職停薪第3年起之保費負擔及繳納期限相關規定 1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