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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給付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保現金給付,如因涉訟由法院執行命令扣押,承保機關不負逾期部分利息之責任 110/04/16
2  要保機關不得代領被保險人之養老給付 110/04/16
3  教師因案於聘約期滿退保後判決無罪,聘約期間之薪津參照公務人員及國小教師因案停聘後復職補薪方式補發,未另有復職命令,應視同復職,得追溯辦理復保並核發養老給付 110/04/16
4  駐外使領館之甲類雇員,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10/04/16
5  駐衛警察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資遣者,得發給養老給付 110/04/16
6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退休者,准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10/04/16
7  非臺灣省政府暨所屬機關無法送審人員調查表所列名冊人員,如依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無法送審人員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時,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10/04/16
8  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關務留用人員於退休時,准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10/04/16
9  被保險人退休生效後死亡,其未及請領公保並經辦理專戶存儲之養老給付,得由大陸地區繼承人請領 110/04/16
10  留用之未具法定任用資格關務人員資遣時,准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10/04/16
11  公保被保險人已領或已存入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法院得予扣押或強制執行 110/04/16
12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各機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中,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護士及駐警等人員,其請領公保養老給付相關規定 110/04/16
13  公教人員保險前被保險人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依其最後在職時適用之退休法辦理退休者,其養老給付核計標準相關規定 110/04/16
14  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且退保日期在67年11月10日以前之公保被保險人,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10/04/16
15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施行後,有關原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畸零月數計算,及先後參加原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之核發併計相關規定 110/04/16
16  原私立學校改制為國立學校時,曾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結算補償金者,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公布後,其補償金應繳還,以併計年資領取養老給付 110/04/16
17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施行後,本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7條有關養老給付年資併計適用相關規定 110/04/16
18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轉任人員,依規定辦理之公保補償金之標準相關規定 110/04/16
19  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繼續參加本保險離職,其自付之保險費如何發還之相關規定 110/04/16
20  因案免職辦理退保時未滿55歲,至年滿55歲時,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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