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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喪葬津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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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退保期間,其配偶亡故而由其女領取眷屬喪葬津貼;嗣被保險人復職後,追溯自前退保日加保,得由其女繳還原領之眷屬喪葬津貼,改由被保險人領取 110/04/19
2  同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子女,得否分別請領生父(母)及同具收養關係之養父(母)之眷屬喪葬津貼 110/04/19
3  公保被保險人之眷屬於其留職停薪期間內死亡,請領眷屬喪葬津貼事宜 110/04/19
4  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時,因身分不明,嗣經法院檢察署開具相驗證明書證明死亡者,有關公保眷屬喪葬津貼之請求權時效及核付標準 110/04/19
5  請領未為出生登記即亡故之子女眷屬喪葬津貼相關規定 110/04/19
6  被保險人再婚,不得請領其配偶子女死亡之眷屬喪葬津貼 110/04/19
7  公保被保險人之子因病死亡,雖已滿25歲但無謀生能力,不得從寬發給眷屬喪葬津貼 110/04/19
8  公保被保險人眷屬在國內從未設籍者,其死亡後,被保險人任職之國內主管機關無法證明其眷屬身分時,得由其要保機關負責查明出具證明,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110/04/19
9  公保被保險人與其3名子女因車禍死亡,被保險人之繼承人不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110/04/19
10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有關得為請領之日,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110/04/19
11  被保險人不得以贅婿身分申請岳父母死亡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110/04/19
12  被保險人子女喪葬津貼年齡之認定相關規定 1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