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項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核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應扣抵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110/04/19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應如何認定 110/04/19
3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保險俸(薪)給中,如任一個月份有2個以上不同保險俸(薪)給者,該月份保險俸(薪)之計算方式 110/04/19
4  被保險人加保未滿1年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若選擇繼續加保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需俟被保險人於加保滿1年後,始開始核付 110/04/19
5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不論選擇續保或退保,其原選擇續保者及原選擇退保又重新選擇為續保者,其得請領月數以子女屆滿3足歲前之月數為限;如子女屆滿3足歲前之月數不足1個月按實際日數計算 110/04/19
6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不論選擇續保或退保,其原選擇續保者及原選擇退保又重新選擇為續保者之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計算方式 110/04/19
7  被保險人依法令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10/04/19
8  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件及程序 110/04/19
9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於申請其中1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得變更請領另名子女之津貼 110/04/19
10  被保險人在同一子女滿3足歲前,分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加保者,得請領月數之採計,應按各次分別計算 1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