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權利回復事項
:::
:::

權利回復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適用對象相關規定 110/04/20
2  非經銓敘審定人員,得否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資遣 110/04/20
3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中之「不可抗力事由」,應如何認定 110/04/20
4  公務人員於擔任公職期間,因涉叛亂罪嫌經判刑確定,嗣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施行前亡故,近期經遺族平反回復名譽,其遺族不得依該條例請領其退休金及公保給付 110/04/20
5  公務人員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前已亡故者,其遺族不得依該條例請領撫卹金或退休金及公保給付 110/04/20
6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後已提出申請回復受損權利後即亡故,應溯自申請之日生效 110/04/20
7  戒嚴時期權利受損人適用資遣法令相關規定 110/04/20
8  具有我國國籍之旅居海外人士且年邁無法返台者,得委託代辦其退休或資遣之相關規定 110/04/20
9  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受損,應依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回復受損權利,不得因證件是否齊全或不可抗力而影響其權益 110/04/20
10  合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之人員,如最後在職當時已有可資適用之資遣法令,得否從優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規定核發資遣給與相關規定 110/04/20
11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後未及提出申請即亡故者,得由遺族代辦資遣、退休及請領保險給付 110/04/20
12  戒嚴時期判決免刑者得申請回復受損權利 1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