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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離職公務人員未領取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支票,得否視同未發還其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 110/04/20
2  辦理留職停薪未繼續參加退撫基金之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無法辦理撫卹者,其遺族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應計至公務人員死亡當月 110/04/20
3  因案判刑免職而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利息應按年複利計算至離職(即免職生效日)之前1日止 110/04/20
4  曾辦理轉任或回職復薪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人員,於離職時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發還之內涵及本息之計算方式為何 110/04/20
5  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任職年資中斷後再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嗣後於其離職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時,其前一段未申請退費之基金費用利息應如何計算相關規定 110/04/20
6  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者棄保潛逃時,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110/04/20
7  離職人員不得委託配偶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相關規定 110/04/20
8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其年資併計與退撫基金費用退費之相關規定 110/04/20
9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移轉民營前或移轉民營時,已依勞動基準法核給退離給與,該年資不得申請發還已繳付之退撫基金 110/04/20
10  因案免職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之年資,因法院撤銷判決而得予回復;未撤銷判決且已逾重行申請補發期限者,不得重行補發自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110/04/20
11  軍職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其未予併計之公務人員繳費年資如何計算發還 1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