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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退休人員年節照護金事項

 標題更新日期
1  退休公務人員之原服務機關裁撤或改隸時,年節照護金之發給機關 110/04/20
2  赴大陸地區定居之退休人員,不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110/04/20
3  軍職退伍人員,並非年節照護金之發給對象 110/04/20
4  退休人員之配偶居住大陸地區者,不得領取有配偶年節照護金 110/04/20
5  夫婦雙方均為68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人員,其年節照護金之申請相關規定 110/04/20
6  失蹤之退休人員不得由配偶代為申請年節照護金 110/04/20
7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人員現已在台北市政社會局所屬浩然敬老院就養者,得否發給年節照護金 110/04/20
8  退休人員逾越規定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仍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110/04/20
9  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中有關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之計算 110/04/20
10  有子女之退休人員,得否申請年節照護金 110/04/20
11  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中有關眷屬之定義與範圍 110/04/20
12  年節照護金於節前提出,節後申請通過者,得補發該節照護金 110/04/20
13  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中每月平均收入之計算,應以那1年度之收入為計算依據 110/04/20
14  退休人員因其所有之不動產而產生之自然孳息或租金等收益,應列入其每月平均收入計算範圍 110/04/20
15  榮家之榮民請領有配偶之年節照護金時,其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計算之相關規定 110/04/20
16  榮家之榮民申請年節照護金時,其每月實領之零用金應以每月實領不含伙食費、眷補費及服裝費之金額為準 110/04/20
17  公教員工之子、女淪陷大陸,經接運外孫子女來台設籍定居者,申領實物配給相關規定 110/04/20
18  68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復再任公務人員,嗣於69年1月以後再行退休,未再核發退休金者,如生活困難者,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110/04/20
19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每月平均收入,以給付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作為審核之參據 110/04/20
20  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辦理退休者,得否就其退休之服務機關中擇一辦理照護 1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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