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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退休給與再任或轉任之公務人員,其撫卹年資採計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2月23日部退三字第099316151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撫卹年資之採計,須扣除其已領退休金之年資且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僅得採計30 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最高則得採計35年(現為40 年)。惟並未規定已領退休給與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者,須將再任前或轉任前年資併計受最高35 年(現為40 年)撫卹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