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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元旦死亡之撫卹金計算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4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5條、第76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8月15日75台華特一字第4288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現為第18 條)前段規定:「年終考績結果,應自次年1 月起執行。」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4 條第3 項)亦規定,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基數之計算,係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準(現為公務人員死亡當年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 條第2 項附表1 所定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準)。公務人員依死亡診斷書記載其死亡時間為75 年1 月1日下午2 時30 分,亦即1 月1 日仍屬在職人員,依上列規定,其遺族撫卹金應依74 年度考績晉級後之俸階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