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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曾服義務役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儲金費用之計算標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條、第9條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7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2558964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申請補繳義務役年資之退撫儲金費用,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應依初任到職銓敘審定等級之本(年功)俸(薪)額加1倍,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各自按65%、35%之撥繳比率,按法定提撥費率15%計算退撫儲金費用;上開本(年功)俸(薪)額,基於一致性之處理,應參照公務人員申請補繳義務役年資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之標準,按服役期間適用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支給之薪額為準計算(即非按初任到職時之待遇支給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