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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相關規定

一、法令依據:
  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凡於民國六十八年底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除已由當地社政機關列為低收入戶者為優先對象外,係指並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每月工作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二)有不動產之固定收益,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三)投資或經營事業,開設商店,每月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四)在公私金融機構有存款,每月利息所得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五)以軍公教人員遺族身分支領年撫卹金或月撫卹金,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前項各款所稱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退休公教人員父母、配偶或子女與退休公教人員共同生活並依賴其扶養者,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提高一倍計算。
  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不受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收入之限制,均予發給。
  退休公教人員之眷屬如為配偶,且已有他人扶養者,仍准照有眷屬依賴其扶養之標準,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
三、經費來源:
  中央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部分,由銓敘部統一編列預算;地方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部分,由各級地方政府依預算程序辦理。
四、發給標準:
  退休公教人員本人於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單身每人每節發給新臺幣二萬一千六百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新臺幣三萬七千元。
五、作業程序:
(一)配合年度預算,每年申請一次,於每年度三節之第一個年節三十日前作業。
   退休人員本人或其眷屬死亡時,其照護金額應覈實刪減之。
(二)由退休人員於每年度三節之第一個年節三十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自行向原退休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原退休機關(學校)組成專案小組審酌其生活狀況,詳加初核(必要時得送社政或稅務機關查證)後,填具照護金請領清冊,連同申請照護事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層報主管機關審核。
  退休人員逾越規定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年節特別照護金准自其提出申請後之年節起開始發放。
  前一年度年節特別照護金核發有案之退休人員次一年度年節特別照護金之申請,得由主管機關審酌免繳證明文件,惟必要時得由原退休機關(學校)自行向社政或稅務機關查證或派員實地訪查。
  對於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申請照護金時,應准免繳證明文件,惟必要時各機關(學校)得自行向戶政機關查證。
六、注意事項:
(一)照護金發放作業之審核、發給,係屬原退休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權責範圍,本部僅負責撥款。
(二)公營事業機構退休人員年節特別照護金之發給非本部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