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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一、目的: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
    協會發展,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
    協會。



三、補助經費標準: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六十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為
      辦理會務每年向財政部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之費用,最高補助百分
      之九十,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定活動經費補助比率,依公務人員協會會員實際支用金額核算
    。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補助
      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
      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辦理會務向財政部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之費用
      。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本部函請提報補助計畫之期限
      內,提報擬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
      。但有特殊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二)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提報補助計畫時,計畫內容應包括年
      度經費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並應附具切結書聲明三年內未違反勞
      工相關法規及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三)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
      與金額。
    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拒絕為前項第二款切結者,本部不予受理;
    其切結不實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本部得追繳已核給之該部
    分經費補助費,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本部依前項規定審核各公務人員協會所提報計畫後,應視年度預算額
    度,審酌各項計畫之活動性質及參與會員數等,統籌分配補助金額。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請撥: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公文
      後,得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全國公
      務人員協會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補助,得於繳費之日前十四
      日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領據、申請書及切結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於次年度憑撥經費;其領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附件五
      ,切結書格式同附件三。
(二)補助經費核銷:
      1.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
        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部審核;其格式
        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2.經費支用報告內,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用單據須檢
        附正本,並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其格式如附件九。
      3.活動結束後,已撥付之補助金額扣除最高補助比率上限金額如尚
        有餘額,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繳回,未依限繳回
        者,自活動結束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
      4.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補助,應於繳付完
        畢並取得繳納證明後十四日內,將繳款證明正本送本部核銷。
(三)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用單據、活動照片、出席人員
      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補助租賃國有非公用
      房地費用之相關文件,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
      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
      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補助活動,必須變
      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
      資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三)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
      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
      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
      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但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
      ,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者,得詳述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
      核。



九、督導及訪查: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部得
    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
    量表格式如附件十。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行情
    形。



十、公開程序:本部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開
    相關資訊。


法規沿革
標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九四二四五三三○二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九八三一一六○八九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九九三二六九四○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三三八五○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一三五八二四四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二三六八二五四八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一○五三一四一一○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六日部管二字第一一○五三六八六○七一號令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 1115486080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