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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之禁止事項(三)投資

 標題更新日期
1  公務人員投資公司股份總額包含其未成年子女所投資之股份總額 110/04/15
2  公務員投資行為應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 110/04/15
3  公務人員在所投資之公司尚未實際對外營業前,即辦理降低持股比例至未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從寬認定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110/04/15
4  公務人員依法繼承或接受贈與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非本身之經營商業或投資行為。但應即依規定處理並降低其持股比例事宜 110/04/15
5  公務人員之配偶持有民營公司股份,尚難認係公務人員與其配偶共同投資之行為 110/04/15
6  公務員可否投資大陸地區之公司並登記為股東 110/04/15
7  公務員僅將自己名義借予他人投資事業,縱未實際出資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110/04/15
8  公務員及其未成年子女縱經主管機關審認得於大陸地區投資,其投資仍須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110/04/15
9  公務人員得依法繼承公司股份。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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