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8 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1 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茲以派令由任免權責機關核布,故延長報到之核定權責,亦應由原任免權責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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